根据《郑州航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》(校教〔2016〕78号)精神,结合经贸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情况,特制订经贸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如下: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经贸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证体系,充分发挥专家在教学管理中的督导作用,规范教学督导工作,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,制订本工作制度。
第二条 经贸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,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;督导组由若干成员组成,并根据专业特点分设若干个督导小组,各设小组长一人;设秘书一人,负责联络与资料整理工作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治学严谨,为人正派,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。
(二)身体健康,能胜任工作,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。
(三)有一定的时间作保障。
(四)专业负责人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教学效果好。
(五)工作认真负责,善于与他人沟通和交流,能客观、公平、公正地评价人或事。
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程序:
(一)各专业推荐(或个人申请)。
(二)经贸学院考察聘任。
(三)经贸学院发文公布。
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因考核不合格,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者,应予以解聘。
第六条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对经贸学院的教学过程、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,具体工作职责包括:
(一)依据学校与学院教学工作安排,教学督导组(以及各小组)制定学年或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,并认真组织实施。
(二)参与学院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工作。
(三)依据听课制度的要求,在全院范围内开展随机性听课,或按照学院统一布署进行针对性听课。
(四)开展教研活动检查、试卷检查、批改作业检查、辅导答疑检查、考试纪律检查等工作。
(五)参与开新课(新开课)试讲、教学奖励评选工作。
(六)参与实验(实习)、毕业论文(设计)的实践教学检查工作。
(七)参与审核评估、专业评估、学院(教学部)评估等专项评估工作。
(八)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,对教学管理的科学性、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教学保障与服务质量实施督导并提出建议。
(九)完成学院需要教学督导组参与的其他工作。
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权利:
(一)及时向有关学院(教学部)或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意见和建议。
(二)对不虚心接受督导意见的教师提出批评,并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。
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方法:
(一)深入教学第一线,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,综合分析,准确评估。
(二)对教学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,不夸大、不缩小、不掩饰、不虚美,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。
(三)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,一般不事先通知被听课教师。日常听课,原则上由两位以上(含两位)同时进行,以对教师授课情况做出客观、公正、合理的评价。
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工作计酬:
(一)按照小组集体听课,督导组成员听课不少于6学时;教学副院长不少于8学时。
(二)听课计酬依据学校督导组标准按照实际课时计酬。参与其他教务活动,根据院部服务情况计酬。
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主要工作制度有:
(一)工作计划制度。教学督导组每学年初制定学年工作计划,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工作计划。
(二)随堂听课制度。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制定听课计划,成员听课时填写“郑州航院听课评议卡”和“郑州航院听课记录”。
(三)会议交流制度。教学督导组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(期中、期末)会议,交流、讨论有关教学督导情况。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小组长每月负责召开一次本组成员的碰头会,交流、讨论教学督导情况,并做好相应记录。教学督导组成员按要求参加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会议。
(四)信息反馈制度。教学督导组每学期末将听课评议卡交给组秘书整理、存档;听课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与教师本人交流,也可反馈给教学副院长或授课教师所在教研室。除专项工作需相关负责人做出专项书面总结以外,各督导小组长随时向教学副院长反映督导过程中出现的极端情况。
(五)工作自查制度。每学期期中和期末,各督导小组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总结工作的完成情况。
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经贸学院教学督导组相关规定》(经贸学院【2008】7号)同时废止。
报送:教务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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