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、规范化程度和民主化水平,有力推进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迈上新台阶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。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学院党委正副书记、学院正副院长。根据会议内容,经书记、院长商定,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。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做到科学、规范、和谐、高效。凡属教学单位重大问题,都要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五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:
(一)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、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,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,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。
(二)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、学科建设规划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问题。
(三)研究确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,学期工作安排。
(四)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,研究年度进人计划,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、稳定及学术梯队(团队)的选拔和培养措施。
(五)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事宜;研究决定教职工评先评优、奖励与处分;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。
(六)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(修)订、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。
(七)研究决定招生计划、招生规模、学生教育与管理、学生奖励与处分、学生就业等问题。
(八)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,一次性支出两万元(人民币)以上资金,教学、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、调配;研究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,教学、科研、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等;每学期通报财务收支情况。
(九)制定、修改和监督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。
(十)研究维护稳定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、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,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;通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。
(十一)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,应通过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,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;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,要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。
第三章 议题确定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、院长、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。会议议题由书记、院长根据工作需要,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共同商定。
第八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,交换意见、形成共识。凡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,充分酝酿讨论,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后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涉及学院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,应先由学院党委会议进行政治审核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九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,除临时召集外,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,以便做好议事准备。凡拟提交会议的议题,相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,准备好相关材料,包括汇报要点、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。
第十条 未经书记、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。
第四章 会议召开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,并根据议题内容,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。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。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召集人、主持人请假。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,会议应改期进行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
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,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、职称晋升、招聘、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,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。
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要认真做好记录,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。
第五章 议事程序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、逐项研究,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,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,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,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,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,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。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,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,必要时,可向学校报告,请求裁决。
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,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。
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,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。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,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第六章 决议执行
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;书记、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、督办、协调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;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,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,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,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,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